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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目录: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点击率:发布时间:2017-01-19 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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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和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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