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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取得与认定
目录:中国驰名商标项目点击率:发布时间:2017-01-19 10:13:38
驰名商标的形成:驰名商标从其文化背景来看,是那些有相当规模或销售量、商品市场占有率高、产品销售范围很广,以及商标使用时间长、服务质量好、企业知名度及企业信誉得到社会公众肯定的注册商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或能否成为几国公众甚至世界各国人们的认可、肯定,并不是由商标标识本身的外在形式,如图形,文字及其组合等方面决定的,而是由商标所标示或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交换关系,以及该商标使用者的企业形象、公众评价等是否为众多消费者在长时间和较大的范围(即商标驰名的时空条件)认可及其认可的程度、该认可持续时间等因素决定的。同时,社会的进步总是以文化的演进为特征的。在其中,当某一商标标识所代表或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了文化的内涵后,该商标标识所具有的特殊的文化涵义即商标驰名的文化条件,就与当时祔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产生了亲合力。人们作为消费者也好,作为一般社会公众也好,迟早会对某一商标标识表现出持久而浓厚的喜欢。作为回报,商标使用者以优质的产品、优良的服务、优秀的企业形象,以及优等的信誉等(商标驰名的企业内在条件)保持其商标标识的文化品质,创造适宜商标驰名的文化土壤与法律环境。不能否认,法律文化造就驰名商标。所谓法律文化,是指人们对法律制度的心理评价和态度的总和。对商标的保护和驰名商标的形成而言,法律文化实质上是社会对驰名商标的认识、态度和观念的总和。无疑,驰名商标的诞生来之不易,单从时间和创立它的人力支付上看,要经过几代人,乃至数百年的法律保护和社会公众的评价累积。而若从人力支付上观察,应当说任何驰名商标的形成,都是劳动者以其创造世界的劳动的不断付出,才把与某一商标对应的产品,产品质量或生产工艺或服务等锤炼成著名产品或独具特色的生产工艺、服务等。不过,面对驰名商标形成和发育的艰辛,认识它的文化价值,并从法律上加以保护、支持和培育的人们与机构,实在又与商品经济发展的成熟状况有关。当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例如中国的现阶段,许多企业对商标的认识只停留在商标标识层次(商标的外在价值)上,最多地只觉得注了册能有专用权(商标的法律保护价值),而很难认识到商标乃企业形象、产品质量、优质服务与企业知名度及信誉等的总和(商标的内在价值),更难认识到商标即权利、财富和效益或商标与权利、财富和效益的对立关系(商标的法律文化价值)。这就是目前中国很难形成和造就大批名优商标、特别是造就世界驰名商标的根源所在。这就需要我们加大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力度,进而深化人们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识程度,为形成和造就大批的驰名商标创造一个较好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
驰名商标取得的条件:驰名商标的取得,与一般的注册商标有重大区别。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国内外学者的见解也不一致,从而也导致驰名商标的多种定义。不过经过一个世纪的实践,其取得的条件,除了符合一般注册的必备要件外,至少还应包含有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使用时间比较短,或市场销售量不大的商品商标,不可能成为驰名商标。或者某一新产品,仅靠厂商独特的商标设计艺术和巨额的广告费,在短期内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媒体宣传而为公众所知,但却忽视商标所示的商品的内在质量,则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属于“虚名商标”。当然,这个为公众所熟知的“公众”,也并非是人人皆知和家喻户晓。因为许多商品,仅限于特定的人群使用和特定的销售商经销。所以为公众所熟知,应理解为为数众多的特定的消费者群体和为数众多的特定的经销商群体所知晓。
3. 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这个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标准加以限定。例如由美国兰道公司主持、于1990年在社会问券调查的基础上评选出了世界10大驰名商标,即“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丰田”、“麦当劳”、“IBM”、“百事可乐”这些商标在美、日以及德、瑞士等西欧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尽管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没有确切的标准,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作为驰名商标除在本国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外,必须在国外、至少为一、二个国家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
4. 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一般的注册商标,只要由商标使用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即可。但驰名商标必须经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中国1992年的首届认定的驰名商标由商标使用人申报,经报界公布后,由消费者投票,国家商标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筛选,最后由国家商标局加以认定和公告产生,其中以消费者投票评选的结果为主要依据。中国现已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这一规定仍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的态度、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等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美、德等国认定驰名商标则采用民意测验方式;日本是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由政府不定期发布驰名商标;法国是由法官宣判,但其确定的标准,也以该商标的商品年销售总额、销售覆盖面和商标的年广告宣传费总额为依据。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和要求:1986年8月14日,中国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认定与管理驰名商标的宗旨、定义、必备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和要求上看,包括以下几点:
1. 商标局负责认定驰名商标,《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2. 商标所有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申请,规定》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3.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要求: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4. 认定时公开、公正并征询各方面意见.《规定》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5. 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规定》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中国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其基本点是力求符合国际惯例,从严要求。在立法技术方面,坚持了以下五点:
(1)确立了以全国范围的广大消费者的“熟知”为首要认定依据。驰名商标已是法律概念,各省、市、自治区评选出的、在本地区内享有声誉的商标,不能冠以“省级驰名商标”称号。驰名商标首先应在全国的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为全国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熟知。
(2)以优质商品作为认定的基础。驰名商标实际上也可以被视为优质商品的标记,而且这种质地优良的商品,除了经久保持商标注册时的质量标准外,它必须是同类商品其它商标的姣姣者,而且也一定是在广大的消费者的心目中具有潜在意识的质量信誉,而不单单是质量检验部门的质量标准
(3)以注册商标为认定前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以及世界许多国家在确认驰名商标时,均不问该商标是否注册。中国认定驰名商标以注册商标为前提,它实际上是对商标的“二次认定”。这样做,既符合中国法律,也比较可靠,同时也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意识。
(4)以该商标的国外注册为重要认定条件。驰名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必须跨出国门,在国外,商品必须有一定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其商标必须在国外某些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良好的声誉。
(5)必须由权威机构主持和认定。这个权威机构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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