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项目

研发专帐的建立及费用归集的方法

发布时间:2017-01-19 10:11:39点击率:

1、研发活动的定性判断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限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个方面: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十大产业: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

 

3、研究开发费用比例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加计扣除注意事项

(1)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做到帐证俱全。

(2)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后如果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税函[2009]98号)

(3)除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企业外,对本年度发生项目登记且上年度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平均额预缴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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