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7025实验室认可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三)

发布时间:2019-12-06 10:46:10点击率: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三)
 
续上篇
 
5.7抽样
5.7.1实验室为后续检测或校准而对物质、材料或产品进行抽样时,应有用于抽样的抽样计划和程序。抽样计划和程序在抽样的地点应能够得到。只要合理,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注1:抽样是取出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部分作为其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或校准的一种规定程序。抽样也可能是由检测或校准该物质、材料或产品的相关规范要求的。某些情况下(如法庭科学分析),样品可能不具备代表性,而是由其可获性所决定。
注2:抽样程序应当对取自某个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个或多个样品的选择、抽样计划、提取和制备进行描述,以提供所需的信息。
5.7.2当客户对文件规定的抽样程序有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时,这些要求应与相关抽样资料一起被详细记录,并被纳入包含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所有文件中,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5.7.3当抽样作为检测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时,实验室应有程序记录与抽样有关的资料和操作。这些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程序、抽样人的识别、环境条件(如果相关)、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果合适,还应包括抽样程序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8检测和校准物品(样品)的处置
5.8.1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物品的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包括为保护检测和/或校准物品的完整性以及实验室与客户利益所需的全部条款。
5.8.2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物品的标识系统。物品在实验室的整个期间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物品不会在实物上或在涉及的记录和其他文件中混淆。如果合适,标识系统应包含物品群组的细分和物品在实验室内外部的传递。
5.8.3在接收检测或校准物品时,应记录异常情况或对检测或校准方法中所述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当对物品是否适合于检测或校准存有疑问,或当物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或对所要求的检测或校准规定得不够详尽时,实验室应在开始工作之前问询客户,以得到进一步的说明,并记录下讨论的内容。
5.8.4 实验室应有程序和适当的设施避免检测或校准物品在存储、处置和准备过程中发生退化、丢失或损坏。应遵守随物品提供的处理说明。当物品需要被存放或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条件。当一个检测或校准物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实验室应对存放和安全作出安排,以保护该物品或其有关部分的状态和完整性。
注1:在检测之后要重新投入使用的测试物,需特别注意确保物品的处置、检测或存储/等待过程中不被破坏或损伤。
注2:应当向负责抽样和运输样品的人员提供抽样程序,及有关样品存储和运输的信息,包括影响检测或校准结果的抽样因素的信息。
注3:维护检测或校准样品安全的原由可能出自记录、安全或价值的原因,或是为了日后进行补充的检测和/或校准。
5.9 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5.9.1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的有效性。所得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可发现其发展趋势,如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对结果进行审查。这种监控应有计划并加以评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b)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c)分析一个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注:选用的方法应当与所进行工作的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
5.9.2 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10结果报告
5.10.1 总则
        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检测、校准,或一系列的检测或校准的结果,并符合检测或校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
        结果通常应以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形式出具,并且应包括客户要求的、说明检测或校准结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这些信息通常是5.10.2和5.10.3或5.10.4中要求的内容。
        在为内部客户进行检测和校准或与客户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用简化的方式报告结果。对于5.10.2至5.10.4中所列却未向客户报告的信息,应能方便地从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实验室中获得。
注1: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有时分别称为检测证书和校准报告。
注2:只要满足本准则的要求,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可用硬拷贝或电子数据传输的方式发布。
5.10.2 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
         除非实验室有充分的理由,否则每份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
c) 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e) 所用方法的识别;
f) 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g) 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或校准的日期;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实验室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i)      检测和校准的结果,适用时,带有测量单位;
j)      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相关时,结果仅与被检测或被校准物品有关的声明。
注1: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注2:建议实验室作出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声明。
5.10.3 检测报告
5.10.3.1 当需对检测结果作出解释时,除5.10.2中所列的要求之外,检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相关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测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见5.10.5);
e)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10.3.2 当需对检测结果作解释时,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除了5.10.2和5.10.3.1所列的要求之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制造者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c)      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      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e)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      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5.10.4 校准证书
5.10.4.1如需对校准结果进行解释时,除5.10.2中所列的要求之外,校准证书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校准活动中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条件(例如环境条件);
b)      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确定的计量规范或条款的声明;
c)      测量可溯源的证据(见5.6.2.1.1注2)。
5.10.4.2 校准证书应仅与量和功能性检测的结果有关。如欲作出符合某规范的声明,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该规范的哪些条款。
        当符合某规范的声明中略去了测量结果和相关的不确定度时,实验室应记录并保存这些结果,以备日后查阅。
        作出符合性声明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5.10.4.3 当被校准的仪器已被调整或修理时,如果可获得,应报告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
5.10.4.4 校准证书(或校准标签)不应包含对校准时间间隔的建议,除非已与客户达成协议。该要求可能被法规取代。
5.10.5 意见和解释
        当含有意见和解释时,实验室应把作出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制定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象在检测报告中的一样被清晰标注。
注1:意见和解释不应与ISO/IEC 17020和ISO/IEC指南65中所指的检查和产品认证相混淆。
注2:检测报告中包含的意见和解释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对结果符合(或不符合)要求的声明的意见;
——合同要求的履行;
——如何使用结果的建议;
——用于改进的指导。
  注3:许多情况下,通过与客户直接对话来传达意见和解释或许更为恰当,但这些对话应当有文字记录。
5.10.6 从分包方获得的检测和校准结果
        当检测报告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当校准工作被分包时,执行该工作的实验室应向分包给其工作的实验室出具校准证书。
5.10.7 结果的电子传送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测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见5.4.7)。
5.10.8 报告和证书的格式
报告和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测或校准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注1:应当注意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编排,尤其是检测或校准数据的表达方式,并易于读者理解。
注2:表头应当尽可能地标准化。
5.10.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修改
    对已发布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实质性修改,应仅以追加文件或资料更换的形式,并包括如下声明:
      “对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
        这种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
        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时,应注以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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