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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推进标准化 工程实施办法
目录:企业标准化项目点击率:发布时间:2017-01-19 10:07:43
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标准化
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
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57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1〕94号)关于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我市标准化工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标准化工程就是将标准化引入到经济发展中,从而推动科技和产业进步、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保证可持续发展,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促进贸易发展。
第三条 标准化工程经费在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推进制造业、农业和服务业标准化工程。
第四条 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局是推进我市标准化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制定技术标准;
(二)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
(三)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研究技术标准;
(六)承担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镇街;
(七)建设技术标准平台;
(八)培养标准化人才;
(九)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技术标准项目。
第六条 资助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
(二)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市的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提升我市产品、服务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六)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七)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
2、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获得标准化成果的鼓励和扶持
第七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联盟标准是指联盟协议在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联盟企业实施的标准。
第八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起草,并且是唯一起草单位或者是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单位,其余的参与标准制定单位为协助制定单位。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最前的起草单位。
第九条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资助额度:
(一)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资助额度:
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将向社会公告,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第(一)、(二)项资料及项目对应证明材料一式三份(A4纸),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东莞市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经国际、国内批准发布技术标准的文本复印件(核对原件),《技术标准简介表》;
(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设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局确定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联合下达资助拨付通知。
第四章 研究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七条 研究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
(一)承担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按省财政和市财政资助经费1:0.5,国家财政和市财政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各级财政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制费用总额的50%。
(二)通过项目招标的形式,对承担我市节能减排、环境生态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社会公共事业等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研究的单位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万元,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90万元,具体项目立项、申报、审批和验收办法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将向社会公告,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第(一)、(二)项资料及项目对应证明材料一式三份(A4纸),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东莞市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技术标准研究项目任务书;
(四)标准化奖励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质监局核实申请单位的项目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后,会同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确定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联合下达资助拨付通知。
第五章 承担技术标准示范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标准示范区(镇)和示范(试点)企业的资助额度:
每年资助2-4个技术标准示范区(镇),每个示范区(镇)资助20万元;每年资助10家技术标准示范(试点)企业,每个示范(试点)企业资助5万元。
第二十四条 技术标准示范区(镇)应是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技术标准示范区(镇)或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质监局批准设立;
(二)我市重大产业聚集区或基础较好、标准化工作较成熟的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示范区(镇);
(三)示范区(镇)所在地政府对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二十五条 技术标准示范(试点)企业应是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或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质监局批准设立;
(二)我市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三)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制造业企业;或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标准化生产管理基础,有集约化、产业化发展优势的农业企业;或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位于行业前列的服务业企业;或是我市承担重大项目、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
(四)有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意识,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对示范工作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将向社会公告,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第(一)、(二)项资料及项目对应证明材料一式三份(A4纸),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一)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东莞市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技术标准示范区(镇)和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计划和开支预算;
(四)获国家、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组织考察和评审后,确定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联合下达资助拨付通知。
第六章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及培养标准化人才的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一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技术贸易措施预警平台和培养技术标准人才的资助额度:
市财政每年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技术标准平台、技术贸易措施预警平台,开展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宣贯、奖励和资助项目评审及监督检查的工作经费。具体由市质监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经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七章 资金拨付、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将奖励、资助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获得立项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资助款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科技东莞”工程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标准化工程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的权限,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及相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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